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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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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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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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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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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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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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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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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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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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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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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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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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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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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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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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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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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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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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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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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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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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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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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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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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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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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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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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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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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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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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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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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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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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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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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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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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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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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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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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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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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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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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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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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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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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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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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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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