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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  《   ?。   ?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    】 ,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  :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九条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  》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第十《二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 《    《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  ?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  ?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 :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