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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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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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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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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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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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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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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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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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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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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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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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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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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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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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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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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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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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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 : 第十六条》 ,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
》 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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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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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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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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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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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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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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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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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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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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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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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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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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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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