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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   ?第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        】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  《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    【   ? ,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九条 《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 :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    第十一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 ?。   ? 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 《 , ,   第十八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十七条 【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  ?   第二十八条 !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