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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    【 ,第一条 《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    【 第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 ,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第八条 !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  :     》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  《 ,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九条 【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 :    第》十,条 :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 ,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第十二?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 , ,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 ,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 ,。     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 , ,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二十条 !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 ,     】第二十二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 》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   《 , 第二十五条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 ?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 : :   ?  第二十九—条 :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