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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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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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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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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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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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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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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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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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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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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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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 ?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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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 , 《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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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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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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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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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第十二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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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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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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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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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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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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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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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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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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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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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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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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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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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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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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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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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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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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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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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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