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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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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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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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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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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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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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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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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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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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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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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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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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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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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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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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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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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九条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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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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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条, ,。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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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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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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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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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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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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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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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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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第十六条 】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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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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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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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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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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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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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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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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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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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 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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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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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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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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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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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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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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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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