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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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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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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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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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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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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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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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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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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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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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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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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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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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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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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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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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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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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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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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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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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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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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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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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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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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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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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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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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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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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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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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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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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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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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 第二十二条!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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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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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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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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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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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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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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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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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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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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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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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 第三—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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