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七》条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
】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
,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
?
《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 第九条 】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
?。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
?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第十二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第十六!条 :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 第十七条 !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
《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 第十八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
—。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
【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