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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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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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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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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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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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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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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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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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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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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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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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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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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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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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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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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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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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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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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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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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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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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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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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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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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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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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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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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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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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第【十九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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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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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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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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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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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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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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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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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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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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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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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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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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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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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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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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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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