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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 ,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 【 《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省【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七!条 : 对:用工期限短、流动】性大:等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第!。八条 ? 工:伤预:防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支出范围:— 》       【  (一)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    《   (《二,)工伤预《防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 ?   ?     (—三)减?少、防范工伤—事故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 》        !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 ,   第九》条,  :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     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    第十—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3》日内指定管辖 【 《  : , , 第:十,一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第十三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并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   《  第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择》优选择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期满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职业康?复机构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 《。  : ,。 第十七条  职】。业康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康复范围、职业康复!介入标准、职业康复!治疗标?准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服务 !  : ,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职业!康复机构开展工伤】职工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 【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的应当在!。急救:医疗:机构出具伤情稳定证!明后5日内转往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时!的次月起享受— :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待遇的起始时间为作!出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次月 — , ?  :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待遇 【   【 ,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  —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其?工伤待遇按照—其1:个月:的工资计算 !  ?   第二十五条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职工—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纳税、征信—等,信息共享《机制: :  》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追回 —    》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偿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实行《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   ?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