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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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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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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 第四《十四条? :
《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其后可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
》 (一)!。车辆转移登记—。;
! , , :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
【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
【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 出》租车、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增量指》标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7月1日零时【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 : :第四十五条》 :
,
】 指标证明文件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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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
》 ?第四十?六条
!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
,
第四【十七条?
》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运的除外)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的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小,客车;
】
—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的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 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
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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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
【
第—四十九条 —
! 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购置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的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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