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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
《 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
《 第四十四】条, ,
《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其后可?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
【 ? (一)车辆转】移登记;
【
?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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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
出租车】、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增量—指标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7月1日零时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 指标》。证明文件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
》 指标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
? 第四十六条 !。
【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
?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 : 第:四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运的除外)】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的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小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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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的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
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
》 , , 第四十八条 !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
】。。
《 第四十九条!
】。。 , ?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购置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的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