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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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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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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
【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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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其后可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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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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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车辆转移】登记;
!。。 【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
》。。 《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
? —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 出租车【、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增量指标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7月1日】零时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
第四【十五条
【
》 指标证明文件!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
!指标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
: 第四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
:
《 第四十七条
!
: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运》的除外)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 (一)》。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的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小客】车;
】 ?。。 , :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的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
— 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 《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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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
!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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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购【置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的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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