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
!第四十?三条
【
》 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
》 第《四十四条 —
【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其后可】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 《 (》一)车辆转移—登记;
《
】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
【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
—。 ?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 出租车、【。。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凭》增量:。指标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7月?1日零时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 : 第:四十五?。。条
】。
指标证】明文件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
,
?
《 指标有效期—6,个,。月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
— , 第四十六条 】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
: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 ,第,四十七条
】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运的除外)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 (:一)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的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小客车;《
》
】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的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
】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
? 第四十八条 】
—
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
》
第!四,十九条
—。
】 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购置】。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的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补】贴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