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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   ?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       】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 ,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  —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 ,  》。   第四十条 】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       】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 ,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 《     》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   《  第四十五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   ?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   《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 ?     》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   《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