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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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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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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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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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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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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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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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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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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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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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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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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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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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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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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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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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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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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