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 《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
,
《 —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
【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
【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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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
,。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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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
!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
】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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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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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
《
】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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