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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二条 !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第十六条 】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    第十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