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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第七—条 :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第十九》条 :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