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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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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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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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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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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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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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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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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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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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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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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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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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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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第十:八条: ,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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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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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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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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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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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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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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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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