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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五条 !。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第!十九条 《。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第二十】。条 :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