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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     》第四条 《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  :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     》。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  第十一条 【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五,。条 :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  第十八条 【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 ,。  第十《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