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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 ,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   第九条 【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五条 —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第十九条 】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 第二十四条 【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