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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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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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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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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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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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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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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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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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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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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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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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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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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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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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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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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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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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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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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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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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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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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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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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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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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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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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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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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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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五条 !。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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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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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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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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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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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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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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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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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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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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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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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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