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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第四条— ,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 第十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 《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