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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  ? ,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二条 》。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第【十四条 《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 ,第十九条 》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