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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    》 第九条 》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第十条 !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第十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七条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