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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  第五条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 ,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 ,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    【。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 ,。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 :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 ,。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 ,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   ?第十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 ?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七条 —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