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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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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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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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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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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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 :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第五条 《 ,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
【 第六条 》 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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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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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
?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
!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
》。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 ,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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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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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 : ,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
【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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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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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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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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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
》 第九条《 , ,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 ? ?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 ,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
!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 —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
,
】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 : 第:。十条 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 ,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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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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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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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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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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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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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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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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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 ,财政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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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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