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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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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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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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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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 ,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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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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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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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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