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 ,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
—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