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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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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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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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 第七》。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 ,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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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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