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证书由省司法厅核准颁发。申请人所在单位是省直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是省直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核对,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并与书面申请材料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所规定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核准和证书颁发工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申请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注销的审查、核准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换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司法厅。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公职人员的公职律师证书,由省司法厅发送申请人所在单位;其他单位公职人员的公职律师证书,由省司法厅发送至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后,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发送申请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