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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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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