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