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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 ,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第一条 】。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   ?。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 ,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 :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    》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  《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 ?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  — ,  第十《条 :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 ,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 :   》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  ?  :。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 ?   《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 ?。  :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  —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 : ? ,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   ?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 , ?  :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