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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 《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   《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 ?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 : ,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    【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    【。 第九条 》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 ?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   【 ,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 ,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 ,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 :  :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 ?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  :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 ?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 , ,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 《。    《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   —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  ?  :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    —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条 —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