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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第一条 》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 《  :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  :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 :  :。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   ?。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 ? ,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 :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    —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 : ,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 ?  : ,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 《。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 ?  :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 ?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 ?    第十三【条 :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    《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    第》十四:条 :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 ,  第十五条 【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 :  :  :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