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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 ,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 《  :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   ?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 ,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   【。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    《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    《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 :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   【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 ,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    —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  —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 :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   第十四条【 ,。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 ,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    《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   —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 : :   ?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