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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 : ?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   《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 ,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  :。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 《 ,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  :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 》 ,  :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 ,  ?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   》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    【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    — 第十四条》 ,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    【 第十?六条 ?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 》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   —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十七条 《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十《八条 ?。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    》。。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