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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 》。。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 :    《。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    》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    第五条 】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   ?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 》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 , ,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  —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 ? , ,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 ,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   —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 ?    《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 :   ?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 :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  —。  :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   ? 第十三条 —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 ,    》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 :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 :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 ,  :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 ,   ?。 ,。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 ,  《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 ,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     第【。二十二条《 ,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