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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 ?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 :    》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 ,。   》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    》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     第五条】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 ,    《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 ,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八条 ?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  :。 ,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 ,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    【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 :    —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   ?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 ? ,  :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 ,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九》条 :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  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