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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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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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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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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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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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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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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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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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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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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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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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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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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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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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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
— 第九条 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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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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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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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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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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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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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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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 , ,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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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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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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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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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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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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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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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渣、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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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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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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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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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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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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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及赔偿《、罚款等《。。处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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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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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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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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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省有关?部门应?对,以前颁发的》管理规定加以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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