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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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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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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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 : 第:四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 第四十二条 !。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理)、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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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超限超载配客(!货);?
:
— (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
!
》 《 (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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