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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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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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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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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虚列维修项目;!
—。 :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
—。 (】四)擅自改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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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 《。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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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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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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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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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并》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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