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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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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
】。。 : 第三十二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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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虚【列维修项目》;
《
? , 》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 , 【(四)擅自改装机】动车;
! 】(,五,),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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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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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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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并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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