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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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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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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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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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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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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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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是指在省—政府5?6号令或各市(州】)人民政府令中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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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 第四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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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单位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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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等形式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聘用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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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障《金收缴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区内的中央各—单,。位、: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在长》春市区以外的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所在地收入【分别:填开缴款书就地缴】。入国:库;市(州》。)、县(市、区)属!的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各】市,(州)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于,每月初5日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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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安排残疾【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简称“地税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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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未实》行地税代征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继续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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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地税代!征保障金实行征审分!开先征后审原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收缴范围进行审】核认:证;:保,障金的征缴、入库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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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5月20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年审年审期间】各,。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地《税,部门按?照核定的金》额和预算级》次组织缴《库;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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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保障】金,征,缴,计划:。每年1月底前—向各市、《州下达征《缴任务;各市、州】要按照省里下达的任!务,在每年2《。月底前?对所属县(市、【。。区,)下达征《缴任务;县》(市、区)根据市州!下达的?征缴任?。务结合上《年实:际,收缴情况《作出当年保障—金征缴计划确定【征缴:年,度任:务
【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5?】9月:份为地税代征保障金!的,。申报和征收期具【体征收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征期!内各单?位持:经过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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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核定保障金通知】地税机关代征—对,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需:要缓缴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残!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交有关地!税部门备案》缓缴和分期缴纳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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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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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缴!的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征缴】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缴【款书(见附件)对于!收取:现金的使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见附件)票据【由各征收部》门直接?到市、州《财政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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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征收:。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62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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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部门应将—拒缴:单位名单《、金额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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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应统》一使用地《税,代征保障金专用软】件并入全省地税J】TA:IS信?息管理系《统地税代征保障【金情况每年由各级地!税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汇总后《交换给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原则在各自》业,务权限内依法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分级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越权:管理、混库和—。其他违?规行为?要,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取》消,在本系统内部—评选先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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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征缴】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可采:取与保障金征缴挂钩!的办法对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按征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抵扣超计划【的相应加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额《的10%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手续费按年》度结算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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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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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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