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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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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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征收:
】。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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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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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是?指在省政府56号】令或:各市(州)人民政】府令中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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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 :第,四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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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各单!。位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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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等形式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聘用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 第六条《 保障金收缴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区:内的:中央各单位、—。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在长春市区》以外的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所在《地收入分别》填开缴款书》就地缴入国库—;市(?州)、县(市、【区)属的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各市(?州)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于每月初5!日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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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凡—安排残疾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简称“》。地税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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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未实《行地税代征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继续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 , 第《八条 ? 地:税代征保障金实【行征审分开先征【后审原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收缴范围进行审核】认证;保障金的【征缴、?入库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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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5月20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年》审年审期间》各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地—税部门按照核—定,。的,金额和预算》级次组织缴库;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 省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保【障金征缴计划每年1!月底前向各市、州】下达征缴任务;各】市、:州要按照省里下达】的任务在《。每年2月底前对所属!县(:市、区)下达征【缴,任务;县《(市、?区):根据市州《下达的征《缴任务结合上—年,实际收缴情况作出】当年保障金》征缴计划确定征缴】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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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5?9—月份为地税代征【保,障金的申《报和征收期具—。体征收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征期内各【单位持经过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核定保【障金通?知地税机关代征对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一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需要缓缴!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残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交有关地税部门!备案缓缴和分—期缴:纳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 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6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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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缴的》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征缴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缴款书(见—附件)对于收取【现金:的使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见?附件)票据》由各征收部门直【接到市、州财政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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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征《收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6《2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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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应将:拒缴单位名》单、金额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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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应统一使《用地税?代征保障《金专用软《件并入全省地—。税JTA《。IS信息管理系统】地税代征保障—金,情况每年由各—级地税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汇总后】交换给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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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原则在各自业务!权限:内依法?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分级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越权管《理、混库《和,其他违规行为要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取消—在,本系统内《部评选先进资格【
—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征缴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可采取《与保障金征缴挂钩】的办法对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按征?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抵扣超计】划的相?应加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额》的10?%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手《续费按年度结—算,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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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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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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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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