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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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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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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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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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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
! 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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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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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是指!在省政府56号令】或各市(州)人民政!府令中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 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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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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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单位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等形式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聘用《。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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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保障金收缴!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区?内的中?央,各单位、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在—。长春市区以外的【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所在》地收入分别填开缴】款,书就地缴入国—库,;,市,(州)、县(市、】区)属的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各市(州)》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于每月初5日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
! 第七?条, 凡安排残疾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简称“地—税代征”《)
! , 暂未实行地税代征!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继续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 第八《。条 地税》代征保?障金实行征》。审分开先征后审原】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收缴!范围进行审核认【证;保障金的征缴】、入库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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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5月2?0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年审年《。审期间各《。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地税部门按照核定的!。金额:和预算级次组织缴】库;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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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保障金《征缴计?划每年1月底前【向各市、州》。下达征缴任》务;各市《、,州要:按照省里《下达的任务在每年2!月底前对《所属县(市、区)】下达征缴任务;县(!市、区?)根据市州下—达的征缴任》务结合上年实际收缴!情,况作出当年》保障金征缴计划确】定征:缴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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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5?9月份为地税】代征保障金》的申报和征收期具体!。征收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征期内各单【位持经过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核定保障金通】知地税机关》代征:对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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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需】要缓缴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残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交?。有关地税部门备案】缓缴和分期缴纳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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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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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缴的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征缴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缴!款书(?见附件)对》。于收取?现金的使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见附件)票据】由各:征收部门直》接到:市、:州财政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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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征收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62?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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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部门应将拒【缴单位名单、金额】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应统一使《用地税代征》保障:金专用?软件:并入全省《地税:JTA?IS信息管》理系统地税代—征保障金情况每年由!各级:地税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汇总后交—换给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原则在!各自业务权限内依法!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分级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越权:管理、?混库和?其他违规行为要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取消在本系!统,内部评选先进资格】
【 第十六条 】。。 有关部门征缴【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可采取》与保障金征》缴挂钩的《办,法对: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按【征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抵】扣超计?划的相应加》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额的10!%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手续费按年度结算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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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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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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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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