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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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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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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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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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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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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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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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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是【。指在省政《府,56号令或》各市(州)人—民政府令中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 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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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 第五条 【 各单位《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等,形式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聘用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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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障金收【缴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区内的中央各】单位、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在长春市区!。以外:的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所在地收!入分别填开》缴,款书就地缴入国库;!市(州)《、,。县(市?。、区)属的》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各市!(州)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于每月初5【日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
! 第七条 凡安】排残疾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简称:“地税代征”)【
— ?。。。 暂未实行地—税代征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继续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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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地:税代征?保障金实行征审【。。分开先征后》。审,原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收缴范围进行审【核认:。证;:保障金的征》缴、入库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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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5【月,2,0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年审年审期间各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地税部?门按照核定的金【额和预算级》次组织缴库;—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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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保障金征缴计】。。。。划每年1月底前【向各:市、州下《达征缴任务;—各市、州要》按照省里下》达的任务《。在每年2月底前对】所属县?(市、区)下达征】缴,任,务,;县(市、区)根据!市州下达的征缴【任务:结合上年实》际收缴情况作出当年!保障金征缴计划【确定征缴年度任【。务
!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5?9月—份为地?。税代:征,。保障:金的申报和征收期】具,体征收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征期内【各单位持经》过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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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核定保障金!通知地税机关代征对!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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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需要缓缴《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残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交有关—地税部门备案—缓缴和分期》缴纳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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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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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缴的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征缴?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缴款书(!见附件)对于收取现!金的使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见附件】)票据?由,各征收部门直—接到市?、州财政《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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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征收?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62》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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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应将拒缴单位!名单、金《额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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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应统一使》用地税代《征保障金专》用软件?并入全省地》税JTAI》S信息管理系—统地税代征保障金】情况每年由各级地税!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汇总后】交换给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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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原则在各自业】务权:限内依法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分级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越权管理、混—库和其?他违规行为要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取消在!本系统内部评—选先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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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有关部门征缴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可采取与—。保障金征缴挂钩【的,办法对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按征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抵扣超计划的】相应加?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额的1【0%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手续费《按,年度结算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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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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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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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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