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
— 第三条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征收
】
?。
,
?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
【
】 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 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是指在省》政府56号》令或各市(州)人】民政府令中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
,
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 第四—。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
》。 《第五条 各—单位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
》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等形式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聘用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
— , 第六《条 保《障金:收缴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区内的中【。。央各单?位、: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在长:春市区以《外的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所在地收入】分别填开缴款—书就地缴入国库;】市(州)、县(市、!区)属的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各市(州)》。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于每月初!。5日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
【
第—七条 凡安排【残疾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简称【“地税代征”)
】
?
暂未】。实行地税《代征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继续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 第八条 】地税代征保障金实行!征审分开先征—后审原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收缴范围进行审核!认证;保障金的征】。缴、入库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
【第九: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5月:20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年审年审期》间各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地税《部门按照核定的金】额和预算级次组【织缴库;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
《 : 省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保—障金征缴计划每【年1:月底前向各》市、州下达征缴任务!。;各市、州要按照省!里下达的《任务在每年2月底前!对所属县《。(市、区)下达征缴!任务;县(市、【区,),根据市州下达的【征缴任务结合上年】实际收缴情况—作出当?年保障?金征缴计划确定【征缴年度任务
【
—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5】。?,9月份?。为地税代征保障【金的申报和征收期具!体征收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征期!。内各单位持经过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
《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核!。定保障金通知地【税机关代征对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十一条? ,。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需要缓【缴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残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交有关【地税:部门:备案缓缴和分期缴】。。纳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
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6号)执—行
:。
!第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缴的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征缴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缴款书(见】附,。件)对于《收取现?金的使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见附件)票据由】各征收部门直—。接到市、州》。财政部门领取
【
,
— 第十三》条 : 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征收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62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执行
》
】 地税部《门应:将,拒缴单位名单、【金额: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应统一使用地】税代:征保障金专用软件】并入全省地税J【TAIS信息管理系!统地税代《征保障金情况—每年由?各级地税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汇总后交—换,给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 第十》五条 ?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原则在各》自业务权《限内依法《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分?级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越权管!理、混库和》其他违规行》为要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取消在?本系统?内部评选先》进资格
】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征缴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可采取与】保障金征缴挂钩【的办法对《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按征—。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抵扣超计划的【相应加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额:的10%《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手续费按—。年,。度,结算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拨付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