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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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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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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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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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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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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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是指在省政府56】号令或各市(—州)人民政府令【中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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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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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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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各单?位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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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等形式】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聘!用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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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障金收】缴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区内的】中央各?单位、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在长春市区以外!的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所在地收入—分别填开缴款书【。就地缴入国库;【市(州)《、县(市、区)属的!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各市》(州)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于每月初5日【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
!。 ?第七:条 : 凡安排残疾—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简称“地税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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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未实行》地税代征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继续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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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地税代】征保障金《实,行征审分开先征后】审原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收】缴范:围进行?审核认证;保障【金的:征缴:、入:库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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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5月20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年审年审—期间各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地税部门】。按,照核定?的金额和预》算级:次组织缴《库;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 省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保障金征缴【。计划每?年1月底《前向各市、州下【达征:缴任务;各市、州要!按照:省里下?达的任务《在每年2月底前对所!属县(?市、区)下达征【缴任务;县(市、区!)根据市州下达的】征缴任务结》合上年实际收缴情】况作出当《年保障金《征缴计划确定征【缴年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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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5《?9月份《为地税代《征保障?金的申报《和征收期具体征收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征:期内各单位》持经过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核定保障】金通知地《税机关代征对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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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需要缓缴【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残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交有关地税部门!备案缓?缴和分期《缴纳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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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6号!),执行
! 第《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缴的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征,缴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缴款【。书(见附件)—对于收取《现金的使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见附?件)票?据由各征收部门直】接到市、《州财政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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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征《收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62!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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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部—。门应将拒缴单位名单!、金额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应【统一使用地税代征保!障,金专用?软件并入全省地税】JT:AIS信息管—。理系统地《税代征保障金—情况每?年,由各级地《税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汇总后交换【给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原则在各自业】务权:限内依法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分级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越《权管理、混库和其】他违:规行为要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取消在本!系统内部评选先进】。资格
】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征,。缴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可—采取与保障金征缴挂!钩,的办法对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按【征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抵—扣超计划《的相应加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额的10《%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手续费按年度结算!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拨付—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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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本办法《由省残联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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