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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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吉政办发[199!。。9]4?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简称“各《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 ?第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是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核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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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
!。 , 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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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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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是!指在省?政府56号令或各】市(州)人民政【府令中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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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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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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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各单位《。凡符合国家颁布的残!疾人评定《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招工、聘用手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且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的在》岗,残疾职工《(,因公致残《除外)可以计入各】单位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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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等形式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比例凡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聘用?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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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保障!金收缴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长春市区内的中!央各单位、》。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简称?。“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国!库;在长春市区【以外的中省》直单位缴纳的—保障:金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所在》地,收入分别填》开缴:款书就地《缴入国库;市(州】)、县(市、区【)属的各《类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按照各?市(州?),。规定的?保障金征收》管理原则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于每月《初5日内与有关部】门进行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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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凡安排残疾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例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简称“】地税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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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实行地税代征【的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继续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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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地税代!征保障金《实行征审分》开先征后审》原则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收—缴范围进行》。审核认证;保障【金的征?缴、:。入库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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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5月20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年审年审【期,间,各单位?须持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手续】、,。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手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领取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保障金地税部门按!照核定的金》额和预算级次组【。织,缴库;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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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保障:金,征缴计划每》年1月底前向—各市、州《下达征缴任务;各】市、州?要按照省里下达的任!务在每年2月底前】对,所属县?。(,市、区)下达征缴】任务;县(市—。。、区)根据市—州下达的《征,。缴任务结合》上年实际收缴情况作!出当年保障金征缴】计划确定征缴年度】。任务
! 第十条 【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5?9《月份:为地税代征保障金】的申报?和征收期具体—征收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征期内各单【位持经过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审的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核定保障金—通知地税《机关代?征对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请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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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确:实无力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等原《因需要缓缴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属于地税》代征的?单位:残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及时交有关地税【部,门备案缓缴和分期缴!纳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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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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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缴的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征《缴保障金《。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缴款书(【见附:件):对于收取现金—的使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见附件)票据由各!征收部门直接到【市、州财政部—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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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征?收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外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残疾人联合会要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62条和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执行
! 地《税,部门应?将拒缴单位名单【、金额等信息—及时传递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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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应统一使用地税【代征保障《金专用软件并入【全省地税J》TAIS《信息:管,理系统地税代征保】障金情况每年由各】级地:税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汇—总后交换《给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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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原则在!各自业务权限内依法!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确保分级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在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保《障金征缴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越权管?理、混库和其—他违规行为要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并取》消在本系统》内部评选先》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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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有关部门征—缴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可采【取与保障金征缴挂钩!的办法对《完成年度征缴任务的!。。按征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抵扣超?。计划的?。相应加付手续费手】续,费按不超过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额的10%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可由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确定手续费】按年度结算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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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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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与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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