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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交易程序 》  】 ,  第十一》条  除《。土地出让《交易外?让与人?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抵(质)押权—。人同意让与》的,有关文件; 】 :       【  (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文件; 【     】  :  :(三)表明让与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 :      【   (四)让【与宗地的用途、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材料; 》   —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二条》  :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表—明,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协:议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  《。       (二!)受:让土地使用权必要】的资质、资信—证,明;  !  :   ?  (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或者》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 :。   ?  :。   (二)—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人逐级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由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 ?  :     》。 ,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判决】。机关或者合法当事】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涉及:处分:的土地原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 :。    》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 ,     !第十五条 》 土地转让时涉及】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补交出让《。金;:原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应当补交原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   【 , 第十六《条  土地》交易双方凭让与【合同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土地交】易凭证到土地、房】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  ?。   第十七—条  土地交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并!在土地交易机—构和交易市场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