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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交易程序【 《 ,。  《   第十一条 】 除土地出让交易外!。让与人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抵(质)押权【。人同意让与的—有关:。文件; —      】   ?(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文件;】   】。 , ,   ? (三)表明让与】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   —   ?  : (四)让》与宗地的用途—、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材》料; 】  :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二条  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表明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协:。议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 : ,    《 ,  (二)受让土】地使用权必要的资质!、资信?证明:; 《    —    《 (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或者!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      —(二)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人逐级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由土地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 《   ?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判决机关《或者合法当事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涉及处分【的土地原《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  :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获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 !   —  第十《。五条 ? 土地转让时涉【及需改变《原用途的应当按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补交出让金;—。原享受了《优,惠,政策的应当补交原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  《   第十》六条  土地—交易双方凭让与合同!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土?地交易?凭证到?。土地:、房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    《 第:十七条  土地【交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并!在土地交《易机构和交》易市场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