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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 《 《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 ,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     第七条 !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   【 ,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第九条 !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 : ,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   》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     —第十一条 》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   《。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       !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    《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  :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 《  :。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 《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 :   《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 :   ?。  :第,二十八条《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    】 第三十条》 ,。。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    《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       ! ,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 ?        】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   》      (【。六)办公《。。费用;? —  :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    《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      【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第三【十二条 《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  ?  : 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所【有人承担 】 , ,    《物业出现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维护】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     —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 :。  : ,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 :     》第三十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六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  —    《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     !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   —   ?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       【。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  :   ? ,。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 ,。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   ?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     【    《。(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    》。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 ,  》。   第《三十八条 》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第四十条 》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    《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