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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 》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    】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 ,     第七条】 ,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 ?    第八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 ,   ?。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十四条 【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 :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 :    《    《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  :第,十七条 《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二十条 《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    【 第二十《一条 ?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   —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     第二【十四条 《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 :  : ,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 :   ?   ?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 :    》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       【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  :  (六)办公【费用; !     》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      —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    】。    《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  第三《十,二条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 : :     》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所有?人承担 】  :   物业》出现: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维护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      【  :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      —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 ,      】  :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   ?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     》第三十?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六?。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    】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     】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 :    《  :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   —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 ,    《。 ,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    】。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       【 ,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      —  (?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        !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   —。  第三十八条 】。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  :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     】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  :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