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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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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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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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
?。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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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 第六条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
》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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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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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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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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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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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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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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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
?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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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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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十四条 》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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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 ,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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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
】 第十九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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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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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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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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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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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
《 ?第三十条 》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
【 :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
:
】。 ,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 :。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 :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 ? (六《。)办公费用;
【
:
!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 ?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
】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第三十二条! ,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
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所有人承担
】
— 物:业,出现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维护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
《
】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
?。
? 》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
—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 ,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
《 第:三十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三【十六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
【 《 ,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
— 《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
—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
!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
】 :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
》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
,
: —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
,
【 (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
《
— :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
?。 , 第三十八条 !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
: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
— 第三十《九条 ?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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