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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 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 《    《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第六【条 :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  :第八条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 :   ?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  :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 :   《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  ? ,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二—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     》第二十?一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    —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   ?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    第》。三十条 《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 :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 》      —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    《。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六)】办公费用《; 《 ,  ?    《 ,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 ,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 ? ,    《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第三十二条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    【 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所有人承《担 —  :   物《。业出现?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维护?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 :。 :。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    【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 ,   第三十五条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六条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   《 ,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  《     》 ,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     】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 ,  : ,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    》    《 (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 :      —。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   第三十九条 !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 ,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