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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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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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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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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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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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 ? 第三条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
》 第六条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
? ,。 第七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
?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市、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 ,。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
【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
,
【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 》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
—。 【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 根据前款第(】二)、(三)、(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
,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九条 !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档案资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 ?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 《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
【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
,
【 (五)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
:
》业主人数在50人】以上(含本》数)1?00人以下的—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 业主人数在—1,00人?。以上(含本数)【的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
《 :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二条—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个房屋—单元出售并》实,际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
! 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
—。 :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第十六条 》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
,
?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
:
》 :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按规—定公布后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重新选举《。1名:业主:代表参加《;未书面委托他人和!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的视为!。弃权:但必须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业主委员—会任期和《。换届:。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二十条 》 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和质询
】。
第二十!一,条, ,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未按照—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包?括同一建设项—目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经分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及其他应管事项!的物业管理移交验收!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
第二十】五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
《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
《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
第【二,十,八条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以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 物业》管理: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及业主购房!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缴纳比例为收费标】准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
,。。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事项—
【 —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
:
: , 《 (二)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 ? ?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 , (六)】办,公费用?;
】 》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收费到户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
】 (一)业主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 (二)》业主共有部分以共有!。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
》 第三十二条! 专有《。物业部分有》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仍未进行修缮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
》 : 共用物》业部分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共,用物业?部分所有人承担【
:
— , 物业?出现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维护!的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工作《
《
? :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
】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
【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建【设单位应《当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基本:情况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费用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
【 第三?十四条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且不?得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空,。间使:用、维护
!
第—三十五条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六条 ?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
《 》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
《 ?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
— 》 ,(三)业主燃气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 】(四)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
! (五》),业主楼外排水—井及以外的排水【设施设备
—
【 第三十七条— 房屋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和》公,共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并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
》 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
?
:。
, — (三《)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和超过荷载的物品】;
》
: 《 (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 , 第三十八条 !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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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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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
:
:。 ?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一条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
:。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