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
第《123号
【
,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代省!长 林 铎
—
?
201!6年4月20日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 第七条 》。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
:
负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公民开《具登:记回执登记回执【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等!并加盖?公章
【
? ,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
《。 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关系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
【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
!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第十: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第十一条 !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 第十二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 第十三条 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 ?第十四条 》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场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
,。
第十五】条 :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六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
《。 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
:
第十七!条 :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变更!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
】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
第十九!条 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 :。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 (一!。)义务?教育;
《
》 ?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
?
, 《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
?
,
》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三!)机动车登》记;
》
》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
!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
《 第二十三条 【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具体办法—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
】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 :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
第二十!七条 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