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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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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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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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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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省长: 林 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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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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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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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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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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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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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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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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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 负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公民开具登记回执】登,记回执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等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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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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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关系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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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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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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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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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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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 第十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第十二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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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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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场【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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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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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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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
,
《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变更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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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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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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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 ,第二十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 (一)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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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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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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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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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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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 (?三)机?动车登记;
】
— :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
—。 :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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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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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具体!办法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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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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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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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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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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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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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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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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