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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 第123号】 —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 ? :。 :代省长 林》 铎 》 20!16年4月》20日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   【 , 第六条 》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 第七条 》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  负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公民开具登记回【执登记回执》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等并加盖公章 【  —  :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关系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 ,  :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 : :。   ?    《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   》    《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 :    《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  第十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   《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  第十二》。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     》第十三?条  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     第十【四条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场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 , ,     第十】五条 ?。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六条 —。。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    — 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变更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 , :    》 第十八条 —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 :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    》 第十九条  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      (一)!义务:教育:; ?    【    《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       !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    第二十一条!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   (三)—机动车登记; 】    【  :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 :。    —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 ,  ?。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具《体办法?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  ? ,。  :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   ?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  :    《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