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 第!123号 — : :。。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 代省长 林 】铎 : : 【2016年》4月20《日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     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 : ?   ? 负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公民开具登记—回执登?记,回,执,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等并?加盖公章 】。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 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关系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    《 第九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由有关《单位: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     】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   《     》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      —  :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 ,  《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  ?   第十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第十《二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 ,    第》十,三条  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  第十四条— ,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场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受《理申领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制作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六?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 已在本省》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地住址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   》  第十七条 【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变更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  : 第十八条 —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 》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第十【九条  居住证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 ,   》      (一】)义务教育; !   》  :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 ?       【 ,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      【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     》 ,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    —     (—三,)机动?车登记; !       【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    》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    《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 :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具】体,办法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    】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 :    《    《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 :     》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       【。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  》   第二十七条 ! 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