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
【
,
: ? (二)】未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
,
— 》 ,。 (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
! (四】)未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 — (五)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
!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
《 ?。 : (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
【
》 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
【第,。三,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
,
》 《(二)?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
— 》 (三《)由:当事:人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
: 《 (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
】
?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
》。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
:
【 (三)!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