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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 】。    》    《 (二)未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 【  —     》  (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 》 ?       】  (四)未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     —    《(,五)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        】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 ,    《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 ,      —。 , (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 , 《     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 ? ,   ?  第三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         !(二)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      !。。 ,  :(三)由当事人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     》  (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 】       【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 》     》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 —。。     》。。  : (三)《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