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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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
?
! : (二)未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
》
?
! (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
》
, ? (四)未!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
! (》五)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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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
,
—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 : , : , (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八条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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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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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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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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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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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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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由当事人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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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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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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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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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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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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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 ? , (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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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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