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 】。    【     (二)未!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 !      —   (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 《 :        】 (四)未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   【  :    《(,五):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  —     》。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 :    《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 ?。      —   (《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三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  【   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 , ,     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     第三!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       】  (二)》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  —       (三!)由当事人》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   《。   ?   (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 》    【  :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      —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 《       】  :(三)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