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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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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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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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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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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检查、复】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等!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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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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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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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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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登记《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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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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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不便直接【向被举报人领取多】收价款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代:举报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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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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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
! 第十条 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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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
】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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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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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二) 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三《)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四) 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五) 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六) 》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行为
【
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
《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
》
第十!二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 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 ? (三)【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
! (四《) 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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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
!。(六) 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
《
】。 (七)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
【 (八—) 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 (】。九,) 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
【 (—十) 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
】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
》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
! ? 第十四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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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
! — (二) 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
!
《 【 (三?) :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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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
【
— 第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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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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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
】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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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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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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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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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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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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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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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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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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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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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玩忽职守对承!办的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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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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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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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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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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