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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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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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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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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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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检】查、复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等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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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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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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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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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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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登记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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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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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不便直?。接向被举报人领取】多收价款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代举报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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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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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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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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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
】。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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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二) 《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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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四) 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五》) 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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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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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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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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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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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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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 (】四): 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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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
— ? : (:六) 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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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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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
】 (九) 】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
】 (十) !。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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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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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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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
! ? (二) 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
【。
— (三) 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
】 《 : :(四)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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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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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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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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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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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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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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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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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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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 (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 (》三) 玩忽》职守:对承办的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 【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 — (五)《 ,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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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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