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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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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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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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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检?查、复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等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
—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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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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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
?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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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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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登记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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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不—便直接?向被举报人领取多】收价:款,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代举报人办理—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
】
《 第十条 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
》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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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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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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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二) 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三)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 —(四) 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 ? ,(五)? 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六) 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行为
! 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
【 第十》二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 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
【 :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 ? (三)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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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
: ? : (五《) 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
! ? (六) 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
,
】 (《七)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
《 《 ,(八) 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 (九【) 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
? (【十) 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
【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 第十三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
,
【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
】。 (!二,) 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
《。
》 ? (》三) 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
! 《 (四《),。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
《
【 , 第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
!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
》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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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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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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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
: —。 (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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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玩忽职》。。守对承办《的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
?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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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 ?。 (六) !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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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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