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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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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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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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检查、复!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等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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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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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 :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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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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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登记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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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不便!直接向被举报人【领取多收价款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代举报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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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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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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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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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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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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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 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三)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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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五《) 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六!) 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行为
】
—。 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
: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
》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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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
,
》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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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 ? , : (四) —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 《 《。(五:) 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 (【六) 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 (】七)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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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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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
,
】 : (十) 》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 :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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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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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四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 【(一)?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
! 《 (二) 】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
】 ?。 (三) !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
》
! (四)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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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
?。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七条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
!
【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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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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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
—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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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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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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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 ? (三) 玩】。忽职守对承办的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
》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 ?。 (五) 】。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
— ,。 》 ,(,六) 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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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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