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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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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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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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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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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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检查、复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等,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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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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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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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 :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登记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 , 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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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不便—直接:向被举报《人领取多收价款【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代举报人办》理,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
】 :第十:条 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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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
! 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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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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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三:) 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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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 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 : ?。 (五) —。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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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行为—
【 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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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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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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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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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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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 》(,四) ?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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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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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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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
》 , : (八) 【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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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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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
【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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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
】
》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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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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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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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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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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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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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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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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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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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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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20%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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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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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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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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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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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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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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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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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二!)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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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玩】忽职守对承办—的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
【 》 :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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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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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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