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 ,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
】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
!
,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
: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内法律援助工】作,
!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
第六】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
》 (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
》 【(,二)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
【 《 (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
! : ,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
— 第《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的经济】困难: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市(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法律援助的供求【。等因素提出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
》
》。 第八》条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
!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下列: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免】于审查
【
,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
《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 《。 ?(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 ?。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
《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
:
】 (六)》。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人员;
】
: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
?
》 , : (八)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
— : (九)》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农民工】;
?
— 《 (十)途经本省!因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援助《的人员
【
第十】条 ?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
—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 《 (二—。)刑事诉讼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
?
, 》 (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 (五)!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 (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 ?第十一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 》(二)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第《十二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
? — (二)提供合法】、真实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
:
? ? ? (三《)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
》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 , : (二)【发现受援人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
,。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 :(二)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 ? ?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
—
?。 第十—五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没有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事项发生地》、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
: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
!。
,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二)!经济困难《。。证,明;
【
】 (三)申》请人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和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
】 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
: 第《十八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核实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
第十九条!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
】
:。
】 (一)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
!
!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根!。据需要可《以移送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
—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委》托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和上:诉状等案《。件材料送交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
【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三日:内将确定的辩护律师!书面回复人民法院】接受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完成阅】卷
—
: ?第二十三《条 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和受:援人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除!外
?
?。。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前期提供法律【援助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
! (一)提】。供虚假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的;【
:。
《 ? : (二)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 】。(三)利用》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撤销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告知人民【。法院和?接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
—
》 ,第,二十六条 受援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鉴定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
【 , ,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相关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结案材料【并审核后应当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除律师以外的法【律援助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
— 第三《十条 ? 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