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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 —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    《 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公民: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八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 : ,  ?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 ?      】   (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   (三)具有本!县(区)户》口;: ?    —     (—四)身体健康—;,   】。    《  (?五)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    【 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者应具备本!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的资格 ! ,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    !     (一)设!置,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二)设置不》满300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应:符合:其性质、《规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原—。则印章必须按照核】定的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牌匾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   ?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登?。。记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    第十四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 , 》 , , ,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转让和借用》收费票据《、,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单》等 ?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建立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及采购档案 !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违禁药品】。。 , ,    【 ,禁止输?液剂分?装使用 《  —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应建立采】购、验收和用后【。销毁制度禁止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重?复,使用 ?。 《  :   ?社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 ,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 :    》 在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时不得《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   ! ,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各种医疗业务统计】。报表 】    第十九条 !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和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 :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诊—所的执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 !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任务承【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其他医疗卫生工作 ! , :   《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评!审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     第二!十三条  》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 :   ?  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后方—可从:业   !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或》者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批?准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业过程中《无医疗技术档案【不书写病历》、,。处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借用收》费票据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报送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未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机构!聘,用未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对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单独或者合资、合!作开办医疗机—构的和部队》开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