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 】。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    — 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公民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八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 :    【   ? , ,(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  (三)具有本县!(区)户口; 【    】     (四【)身体健《康; 》  《     》  (五)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     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者》应具备本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的资格 】 《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 !   —。。  :    (一)设置!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二)设置不满】300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     (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应符:。合其性?。质、规?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原则》印章必?须按照核定的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牌匾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   第《十二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登记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    第十三条 !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 】  :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转让和借用】收费票据《、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单?等 【    第十—五条 ?。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建立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及采》购档案 — :    《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违禁《药品 【     禁止输】。液剂分?装使用 》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应建立】采购、验收和用后】销毁制度《禁止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重复使用【   】  社?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    — 第十七条 — 社会医疗机—。构,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     在!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时不《得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 : 《     》第十八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各种医《疗业务统计报表【。 : ?。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和【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诊所的执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 —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任《务承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其?。他医疗卫生工作 】 ?  ?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评审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     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后方!可从:业 —  : , ,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或者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批准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业过程【中无医疗技术档【。案不书写病》。历、处?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借】用,。收费票据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报送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未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机构聘用未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对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三条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单独【或者合资、合—作开办?医,疗机构的和部队开】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