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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 》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  《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     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公,民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八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 【       】  (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三!)具有本县(区)户!口;  !   ?  :。  (四)身体【健康; 《 ,      !   (《五)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 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者应具—备本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的资—格 : :     第九!条 :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 ?   》。。  : ,   (《一)设置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二》)设置不满300】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  (?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应符合其《性质、规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原则印章必须按!照,核定的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牌匾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 — ,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登—记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  ?   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 —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转让和借—用收:费票据、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单等?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建,立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及采购档案 —    】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违禁药品【 , :    — 禁止输液剂分【装使用?  【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应—建立采购《、验收和用后销毁制!度,禁止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重?复使用 —     社】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  ? ,  第十七条 【 社:会医疗机构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 《     在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时不得》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    !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各种医?疗业:务统计报表 【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和: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诊所的—执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任务承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其他医疗卫生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评》审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   ?  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后方?可,从业 》  《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或:者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批准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业过程中无》医疗技术档》案不书?写病历、处》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借用】收费票?据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报送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未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机构聘!用未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对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单—独或者合资、合作】开办医疗机》构的和部队开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