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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公民、》社会团体、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开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 !     》第三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条例 》  —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 ,   ?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 ,     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和公民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筹建活动!;筹建完毕》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 ,   第八条—  申?请设置诊所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   ? ,    (一—)依法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 —  :       (】二,)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   ?。   (三》)具:有本县(区》。)户口;《 》   ?      (四)!身体健康《; :  —       【(五)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  《   具有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证—书者应具备本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的:资格:    !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  【  :     》(一)设置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二)?设置不满300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三)100张床位以!下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应《符合其性质、规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原则?印,章,必,。须按:照核定的《名称刻?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牌匾应《与核定的名称一【致, 》。     第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公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 !     第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的登记【范,围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 ? , ,   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 ? ,   ?  第十四条 【 社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档?案认真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疾病证明和检查!报告单 】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转让和借用收—费票据、病历—、处方和检查—报告单等《。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建立: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及采购档案 — ,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和违禁药品》  【  : 禁止输液剂—分装使?。用 : ?     社【会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器械应建立》采购、验收和—用后销毁制》度,禁止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重复使用【 ?   》  社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后方可发】。布 【   ? 在刊播、设置、张!贴医:疗,广,告时:。不得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 】  :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各种医疗业!务统计报表 — 《     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和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    !。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诊所的执业人员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任务—承担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等:其他医?疗卫生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医疗机构!实行评审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 《。 ,    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从业:人员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后方可从—业, ,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或者卫生技术人员!未经:批准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业过程中无医—疗技术档案不书写病!历,、处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借用》收费票?据,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涂,。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报送医疗】业务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性体检、医—疗技:术鉴定工作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未【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机构聘用未取得】保健专业资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与医—疗有关的按》。。摩(:推拿:)、验光配》。镜,服务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对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人员在社【。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在本市单独或者合!资、合作开办—医疗机构的和—部队开办的》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