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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    【 第四十三》条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   第四十四条 !。   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   《  第四《。十五条    【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六条 —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 ?。    》 第四十七条  】 ,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08〕5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