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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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 《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
】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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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 ,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
】。 ? (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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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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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 第》三十四条 》。。 ,。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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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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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 》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 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兵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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