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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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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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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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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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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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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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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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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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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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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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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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兵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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