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 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
—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第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 ? ,(二)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
, ,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
,
! :。 (四)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
《。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
【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
! ,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
:
!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
!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
,
】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 ,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 《 (?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
》 , ,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 》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
:
《 《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
:
? 第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 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
第十二条! :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证中心专业人员担】任
》
: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
》。 , : 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争议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
》 第十》三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第十四条 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
》 价?格争议?标的物涉及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
? 第十》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处理】
《
第【十六: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
? 第?。十七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
!
》 调解协议书应】交,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
【 (一》),由于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的;
》
【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 —(三:。)调解过《程中因一方》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申请仲裁—等原因导《致调解?工作终?止的;?
— —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部分达》成协议?的其达成《协议部?。分事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一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 因当事【人,补充材料等非本【机关调解《工,作,。之外的时间不记入】。价格争议调》解时:限价格争议调解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归档
—
第【二十三条 》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