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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第】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   ?。。     (二)】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    》  : , , (四)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    】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 ?    》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   》    《 ,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     》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   《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 :   ?    《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   ?      —(,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 ,  :   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   《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        !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  :   ?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第九?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    【 第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   《 , 第:十二条  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证:中心专业人》。。员担任 ! ,。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   ? 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争议《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 , , ?    第十三条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第十四条  !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   —  价格争议标的】物涉及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 ,     —第十五条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处?理 : 《 ,    第十—六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    】 第十七条》 ,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 《    【 调解协议》书应交?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 ?    《     (一【)由于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的,。;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 ,    【    《 (三)调》解过程中《因一方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申请仲裁等原因【导致:调解工作终止的; ! 》。 ,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部分达》。。成协议的其》达,成协议部分事—。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 《。 ,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一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 ? :。    因当事人】补充材料等》非本机关调》。解工作之外的时【间不记入价格争【议调:解时:限价格争《议调:解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第二十二条 】。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归档 !  ?。 ,  第?二十三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