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 ,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
: 第四条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
第!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
】。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
— (二【)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
: ?。 ,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 —(四)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
》 ,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
:
:
, ? :。 :。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
》 《 ?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
【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
? ,。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
《 《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
,
《 《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 《 :。 (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 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
? 《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
,
!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 《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
】 第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 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
《 : 第十二条— 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证中心专》业人员担任
!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
,
, ? 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争议: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
— 第十三条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第十四条 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
《 价:。格争议标的物—涉及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
— 第十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处理《
《
第【。十六条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
第【十七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
》
》 调解协议书应交!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
【 (一)》由,于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的;
》
《 :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
《 【(三)调《解过程中因一方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申】请仲裁等原》因导致调解工作【终止的;
》
— ,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九《条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部分达成《协议的其达成协【议部分事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
《。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一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
:
因当【事人补充材料等非】本机关调《解工作?之外的时间》不记入?价格:争议调解时限价格争!议调解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二条 】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归档
!
【 ,第二十三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第二《十四条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