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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   ?。 ,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 第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  — ,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     》    (二—)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        !。 (四)《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    《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      !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     !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      【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      】  :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   【    《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  ? ,    《。  :(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   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 ,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  —     》。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 ,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第九条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    第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    】 第十?二条  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证《中心:专业人员担任 】 :  ?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     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争议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   第十》。三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第十四【条 : 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     价!格争议标的物涉【及,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    第》十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处理《 《 ,    《 第:十六:。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   第十七—条 :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  !   调《解协议?书应交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     【    (一)由】于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的; !   《 ,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      】  : ,(,三):调解过程中因一方】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申请仲裁等原因】导致调解工》作终止的; —     !。  :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九,条 :。。。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部分?达成协?议的其达成协—议部分事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一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 :   《  因当事人补充】材料等非本机—关调解工作之外的时!间不记入价格—争,议调解时《限价格争议》调解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归?档 —     第—二十三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   ? 第二十四条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