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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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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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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 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 ,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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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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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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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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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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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
】 》。(四)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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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 :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
】。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 【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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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 ? ,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
! (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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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
!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 —。。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
? 第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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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证中心专【业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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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 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争议: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
》 第十三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第十四条》 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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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争议】标的物?涉,及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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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处理
!
? 第十六条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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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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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应交《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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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 《。 (一》)由于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的;
】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
? : (三)【调解过?程中因一《方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申请仲裁等原】因导:致,调解工?作终:止的;
《
】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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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部分达成协议的】。其达成协《议部分事《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二十一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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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当事人《补充材料等》非本:机关调解工作之外的!时间不记入价格【争议调解时》限,价,格争议调《解,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归【。。。档
!。 :第二十三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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