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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 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省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价格争议】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  】 ,  第?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监督管理及指导】。工作: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 ?    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 第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 《 ,   第六条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 ?     》    《(二:。),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 】 :   》  :  :  (三)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 】。    】     》。(四)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 ? :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  :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        】。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       【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且—已被受理的;— ,。   【。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   ? ,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       !  (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 ? , ?    第八条【  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和:相,。应身份证明)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     !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      —。。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调解处理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载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   ?  第十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收到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后》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书: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价格争议申【请被受理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启动!调解程序并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 : ,    》 第十二条  【价格争议调解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由:价格认证中心专【业人员担《任 《 ,  ?   对专业性较强!的价格争《议调解可以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    调解—员与价格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价格!争议: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   》  第十三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价格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调解过程—中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第十四条》  参加调解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真实导致不良后!果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 《 ,    价格争议】标的物?涉,及技:。术质量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标!的物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 —   【  第?十五条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调解处理 !  ?   第十六条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口头撤回《申请的应记录在案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或者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签名确认 !     第十】七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盖章确?认 》 ,     调解协】议书应交《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调解不—成  】    《。   (一》)由于当事人原【因价格争议调解到期!未,能结案?的; 】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   ?  :    (三)【调解过?程中因一《方提起?诉讼、双方》同意申请仲裁等原】因导:致,调解工?作终:止的; 《    】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部分达成协议的】。其达成协《议部分事《项,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   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二十一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 :    《。因当事人《补充材料等》非本:机关调解工作之外的!时间不记入价格【争议调解时》限,价,格争议调《解,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二十二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归【。。。档   !。  :第二十三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