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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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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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安定稳定服务—。;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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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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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和授权的其他】办事机构、工作【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承办单位办!理
》
》 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
, (》一)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二)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司法行为】的批评和意见对【上述机?关生:效的: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 , (三)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
《 ,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转交的信访事项;
!
《
》。(五)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
— :第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作如下】处理
》
(一!)一般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 ,。(二)重要信访事项!发函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
!
, ? (三)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调查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处理;【
— : , (四?。)对典型《的重要信访事项经】。主任会议研》究向: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
【
—。 (五)对检举和控!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处:理
】 , , 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对》需要调阅有关案卷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的办事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阅—
《
?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作如下处!理
:
】 (一?),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抄送人大常委会】;
:
《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交办】的期限办结最—迟应:当在接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 ?。(三)对人大常【委,。会认:为办理不《当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到重新办理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
?。 ?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承》办单位负责人对办】理情况的事》实和结论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
】第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和重要—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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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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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来信不及时阅!办对应?当接:访而拒不《接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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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不按期《办结又不说》明理由的《;
! (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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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或者转告被控告、】被检:举人或单位》的;
! (五)打【击报:复当事人《的
! 第十一条 信!访人到?人大常委会来访【的,应当到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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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
》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人大常委会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
【 信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通知—有关单位配合共【同接待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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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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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信!访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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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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