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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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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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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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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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 第十》六条 ?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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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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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 第十九条 】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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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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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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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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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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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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