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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  :  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 》   ?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    — 第:二,十,二条 ?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