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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     !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 ?  :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 :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 ,。 , 第二?。十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 :。 ,    》 ,第二十四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   ?。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