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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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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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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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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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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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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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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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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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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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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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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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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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