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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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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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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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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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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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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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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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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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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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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 第二十二条】 ,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 第二十三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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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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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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