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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 ,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 》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八条《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 ,。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