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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     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 ,     》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  —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第十八条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  : ,。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二十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    《第二十一条 — 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   《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