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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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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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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 ,。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ぉ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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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 ,。。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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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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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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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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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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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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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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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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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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