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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  第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勘查和处理【事故现场过程中【可以暂时封闭交【通封闭理由一旦【。消失应?。。立,即恢复交通 —。     !第六条 《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现场勘?查人员?应责:。令并组织当事—人迅速清理现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拖延?不清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为清理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 ,  :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 , : ,     第八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的五】日内作出《 :。 《  :  第九《。条 :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的】评估由估损机构进】行估:损机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现有的具有》财产评估资》格的估损机构中【。指定;?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可直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     —评估时?应以事故发生—。。地一般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其损失按折旧价【计算估损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 《     经定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承修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厂家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 : 《    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评估?和处理按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 : ?    《第,十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指定的估损》机构限期进行评【估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确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单据、证【明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阅、复—印有:关记录档案、资料、!单据:等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     第十二!条  人身》。损,害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关于!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赔,偿标准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   《 , 第:。十三:条  对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生活补】助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赔偿年】限,按一级伤残每年赔偿!。百分之百、二级伤残!每年赔偿百分之九】十照此以每降一等级!递减百分之十—类推计算 》。     !受伤人员有二—处以上?符合伤残等级—。的应按其中最—高伤残等级并予以适!当补助来《计算赔?偿费但补《助,后的赔偿总额不得】。高于上一等》级赔偿标准 【    【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当—。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传唤?采用口头或》签,发传唤证两》种方式?对于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 :        】(一:),交通事故事实—。基本清楚、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无须采?集不到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即可】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认定 《 《    《 ,    (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可推定不》到案当事人一方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均不到案的—可推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 【 ,。。     》第十五条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用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事故责】任认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调档处理!;决定调档处理时原!处理机关应将该事故!全部卷宗《在5日?内,移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调档处【理的: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十六条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变更?事故责任认定决定】后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既可由原事故处】理部门?进行也可由》。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 》     第!十,七条  《对指定预付抢救【治疗费而《。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直至事—故赔偿调解终结 】 《     第—十八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的机动车当事人未!及时报案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 :。     第十!九条  对》交通事故现场造【成,破坏的有关》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于情!。节,严重、?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     》第二十条  对逃逸!事故的当事人除承】担相应侦破费用外】对,造成轻微事》故的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一般事故的或造【成重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并!处10?0,0,元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擅自扣人、扣车、扣!物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除责令!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可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对有维护道路】。完好:特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  对破坏》道路完好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对—威胁、迫使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外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 《 ,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交通事?故死亡尸体》扰,乱,。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事故【死亡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处理?。。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涉及】。罚款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九条 【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条 《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  :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     】1、第十九条—。。。修改为“对交通【事故现场造成破【坏的有?关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于情节严重、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  —   2、第二十条!修改为?“对逃逸事故—的当事?人除承担相应侦破】费用外?对造:成轻微?事故的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一般事《故的或造成重—大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并处100》0元罚?款” —  ?   ?3、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破坏】道路完好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