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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本办法予以》过问:或追究责《任的:制度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  :。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第五!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 》。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    】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理的; 《 :   》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  ?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  —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  :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 ?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   》  5、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 ,。。  》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  :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 ?。。  :  (?六)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县—长发现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 :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 , ?    《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   — ,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  《   (五)—。副,县长向县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 ?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    (七—)工作考核结果 】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可以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 :    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县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县监《察局调查核实 【 , ,     【。第,八条: , 县:监察局根据县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     第!。九,条  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  第十条  县监!察局应在县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     (一)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县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   》  (二)》县政府部门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县,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 》。    第十一【条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县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   —  第十二条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县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 ,。 :   ?  第十三条  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  —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     (—。二)诫勉; 【 , ,     —。(三)?通,报批评; 【     (】四)责令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    (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 , (六)停职反省;!  【   (《七)劝其引》咎辞职 【    》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 :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 :    第十—六条  县》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县监察局在7】个工作日《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   — ,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    《 第十七条》 , 县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 ,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    《。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  第十八条— ,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县监察局》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向县长提出】。书,面,报告 《     】第二十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县长仍可以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副职【的行为?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提请县》监察局对其问责 ! : :    政府部门副!职、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办事处】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对县政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由:县,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