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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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本办法》。予以过?问,或追究责任的制度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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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 第五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
—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
《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
? ?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理】的,。;
【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
—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
5、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
?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
—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
?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 (》六,)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 县长发【现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
】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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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
,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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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
— (五)—副县长向县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
,
? ,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
—(七)工作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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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可以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 ? 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县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县监—察局:调查核实
】
—第八条 》县监察局根据县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
, 第九条 】 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 , 第十条 】县,监察局应在县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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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县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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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政府部门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县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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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县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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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县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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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
,
?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
【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 (二)【诫勉;
》
【 (三)通》报批评;
》
— (四)责令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
《
(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
? , ,(,。。六)停职《反省;
》
:
》 (七)《劝其引咎辞职
】。。
,
》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 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 ? 第十六条 县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县监《察局:在7个工《作日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
,
第】十七条 县—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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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县监察?局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向县长提出【书面报告《
》。
《 第二十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县—。。。长仍可以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副,职的行为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提请县监察!。局对其问《责
】。 政府部门副职!、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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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办事处—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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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对县政【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由县!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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