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本办?法予以过问或—追究责任的制度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 ?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 : 第五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
,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理的;
】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
《
,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 , 5、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
: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
《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
《 (?。六):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县长发现【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
—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
:
《。 (五)副—县长向县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
《 ?(七)工作考核结果!
》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可】。以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
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县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县监:察局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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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监察局!根据县?。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
,
,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
《 第九条— , 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
【第十条 县—监察局应在县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
:
(一】)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县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
? (》。二)县?政府部门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县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
第十【一条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县?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
第十】二条: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县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
?
? 第十三条— 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
《 第十四条 !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
?。
《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二)诫勉;】
! (三)《通报批评《;
【 , (四)责令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
,
】(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
—。 (六)停—职,反省;
】
《 (七)劝其引咎辞!职
?
:。
,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
, 第十—五条: , ,。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
— , 第十?六条 县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县监察局】在7个工作日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
【 第十七条 —。 县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 :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
,
,
,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
: 第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县监》察局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向县长》提出书面《报告
》。
《 , 第二十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县长仍可以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副职的行【为,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提请县监察局【对其:问责
! 政府部—门副职、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办】事处: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对,。县,政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由县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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