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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本办法予!以过问?或,追究责任《的制度
! :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 第五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
: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
》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
《
,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理:的;:
】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
,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 :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
,
5—、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
?
《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
— (《六)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县长发现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
《
《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
,
》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
—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 (五)【副县长向《县,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七【)工:作考核结果
【
【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可以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
: 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县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县:监察局调查核—实
?
?
第八【条 县《监察局根据县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 第九条 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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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监察局—应在县?。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
:
(一】。)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县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
?
(二】)县政?府,部门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县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 第十一条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县!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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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县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十三条 】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
?
,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
《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 , ?(二)诫勉》;
《
,
—(三)通报》批评;
】
: (《四)责令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
:
(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 (六)》停职反省《;
】。 ?(七)劝其引—咎,辞,职
》
?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
?
第十六】。条 县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县:。监察局在7》个工作日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
【 第?十七条? 县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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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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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县监?察局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向县长提】出书面报告
】
【第二十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县【长仍:可以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副职的行为!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提请县》监察局?对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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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副职、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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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办事:处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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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对县政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由《县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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