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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足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 ,    —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本办法予以过】问或追究《责,任的制度 】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     本办【法,。所,指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第四条 —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  :第五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    】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县】。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    】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县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  :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处理的;】  【  :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 ?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    —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     5、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 《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  ? ,。  :(六)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 , ,。    — 第六?。条,  县长发现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 : , ,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   ?(五)副县长向县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     【(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 ?    《。(七:),。工作考核结果 !。 :   ?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可以责成》。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 :     !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县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县监察局》调查:核实  !  : 第八条  县【。监察局根据》县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  :   第九条—  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     第—十条  《县监察局应》在县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  :   (一)—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县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   【  (二)县—政府部门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县长:。对该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     第十】一条 ?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县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县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     】第十二条  县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县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 ,    被调查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  —   第十三条 】 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县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 :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 , ,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 :  :  (二)诫勉;】 ?     (三!)通报批评; 【 《    《 (:四)责令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 :   》  (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 ,    《。 (六)停职—反省; 《     !(七)劝其》引咎辞职 【    —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 , ?    第十六条】。 , 县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县监察局《在7个工作日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    《复核、复查期间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可【以中止执行》   】  第十七条—  县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   ?。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  :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的由【县监察局《。依法:处理;如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监察】局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前款的调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均:。应向县长提出书面报!告 》  ?   第二十条 】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县长仍】可以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对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副职【的行为导致的应对其!进行批评并提—请县监察局》对其问责 —     】。政府部门副职、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办事处】的,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诫勉指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被问?。责的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   》 , 第二十四条  对!。县政府部门副职【问责的具体办法由县!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