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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第四条【 ,。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  ?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   第十》五条 ?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