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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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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第三条 —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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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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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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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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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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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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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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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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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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