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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    第十四条 !。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第十五条 —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