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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 ,  :。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