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第三条 —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六:条 :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