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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第四条 】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第七条 【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     第八条 !。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第十】五条 ?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