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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九条 《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  ?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   第十》。二条 ?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