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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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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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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第三:。条 :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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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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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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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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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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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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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第十条 《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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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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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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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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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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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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