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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第四条 —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 ,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