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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  第七条 —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 第十二条 —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