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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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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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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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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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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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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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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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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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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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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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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