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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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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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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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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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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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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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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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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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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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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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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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