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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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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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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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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第四条 —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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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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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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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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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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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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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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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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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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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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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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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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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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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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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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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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