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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   —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第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第九条 !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第十条 !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     】。第十四条 》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