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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    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