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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 : ,     第一条 !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六条 【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    《。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  —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 :     (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   【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 《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 : :。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  》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   》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