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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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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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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县!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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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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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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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县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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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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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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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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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评价组织可》以委托其他》组织以评价组织的名!义开:展评价工作
】
》。 ,。 评价?组织应当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评价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九条 》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的5日前—应向社会《。公示评价活动—的下列?内容
【
《 (一)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和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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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评价的》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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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价组织的名称、!。接,待机构、《联系方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还应:写明受委托》组织的?名称);
【
(】四)评价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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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由评价组织》、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监】察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等!组成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通过网站、报】刊、座谈《会、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
第十!。二条 评价—组织应?广泛收集评价—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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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在公示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实施机关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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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
《
》 (三)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影响—;
】 , (四)》实施该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带来的经济】负担状况;
【
【 (五)该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遇到困难以及造成困!难的:原因:;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设《定和实施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
】 (七)实施该【行政许可《是否达到了》设定:时,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
《
(】八)评价结论(应明!确该行政许可—是否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
(—九)其他应评价【的内容
】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应当】经评价组织负—责人审?阅并加盖《评价组织公章—;属县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应】当将评价报告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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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评价组织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评,价报告但评价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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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评价报告报送!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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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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