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 ?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
,
【 第十?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第?十,二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
《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
? :。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
?
第十】九条 ?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
: 第二十条 】 听:证进行的程序
!。
《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
?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
》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
》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
《 :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第二】十九条 《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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