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
《 ?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
: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
《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
《 : ,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
: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
:
? 第?十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第》十二条 《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
【 第十五条 —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 ?第十六条 》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
? 第十九—条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
【 第二十条 【听证:进,行的程序
】
: ,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
:
,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第【二十一条 》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
: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
,。
【。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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