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
《。
第五条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
》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
— 第十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第十》。二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
:
: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 ?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
《 ?第,十九条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 第二《十条 《听证进行的程序
】
《
?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
?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
,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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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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