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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   ?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 ,    【 第十?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第?十,二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 《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  ?  :。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 ?     第十】九条 ?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  :   第二十条 】 听:证进行的程序 !。  《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 ?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   》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  》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  《  :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第二】十九条 《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三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