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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 《  :  第四条 —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    【。 第十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  《  : 第十?二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  — ,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    【。 第十八条 —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 ,     —第,十九条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  第?二十条  听证进】。行的程序 【 , ,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 ,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 ?。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    》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