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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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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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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
: :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 ?。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 第九条 —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 第十条 【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 第》十二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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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
,。 第十五条 !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 ,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
? 第十九条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
第二十】条 听证进行的】程序
《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
: ,。 第二十二条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
《 :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大足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