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
—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
《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第七条【。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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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 第十—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第十二】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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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
: ?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
, : :第十八条 》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
?。
》第十九条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
— 第二》十条 听证—进行的程序
!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第二十?一条 ?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二—条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
: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
《
: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
】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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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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