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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   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第七条 【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  《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    【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    第十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第十二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 , ,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 《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   ?第十八条 》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  第?。十九条 《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 ,  《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     第】二十条  听证进行!的,程序 【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   ?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第二!。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二】。条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 :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  第二十六条 】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 (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 ,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