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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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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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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县《。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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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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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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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
《 ,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
《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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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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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 : 第七条 》 听证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
【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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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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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听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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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记录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陈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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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的,人数:不得:少于3 人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第十一条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
! 第十二条 】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是指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时?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由—听证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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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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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有关内容听证—会有公?众陈述?人参加的还应当公】告公:众,陈,述人的产生》办法
《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举行听】。证的听证机》关如认为必要可以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
?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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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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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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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人回避?的申请
《
— , 听?证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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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听证进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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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
】
—。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
】(三:)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
?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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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意见以及相—关,的,证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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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七)听证主!持人对行《政机关提供的审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可以进《行询问;
【
《 ,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最后陈述;
!
,
》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
,
】第,二十一条 》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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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
》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提供: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
(—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 ,(八)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的内容;
—
—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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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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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止听证!
【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 (《二)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
: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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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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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听证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
? (二)【。。听证:中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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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不听】制止的
《
【 因?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被】视为放弃听证请求】的,不,得再:次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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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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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重大错《误信息?的
】 第《二,十九条 《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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