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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 】     第【四十三条  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 【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2】0112《。015?)图示范围 !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  —。 ,  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