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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 第四条》 , (管理《原则)
【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 (二)】租赁合同;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第十》二,条 : (信息《交,。流)
—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 ?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