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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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 ,第九:条 : (登?记,。手,续)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二)【租,赁合:同;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 第十条 【 (房屋转租)【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 (禁?止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十五条】 , (定价规》定)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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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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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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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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