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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第五条 《 (:管理职责) 【   —。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   ?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七条 】 ,(,。登记规定)》 ?  《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二)!租赁合同;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 第十三《条 :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   ?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第十六?条 : (违?规行为?处理:)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