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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二)租赁合同;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 》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  第十六条 【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 (义务规定)【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 ,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