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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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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 , 第六条 — (管理权限)
】
,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二】)租赁?。合同;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第十二条 【 ,(,信息:交流)
》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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