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二)租赁合同;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 》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 第十六条 【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 (义务规定)【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
,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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