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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     第五条 ! (:管理:职责)? ,。 :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       (二!)租赁合同》;,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 (禁止《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 《 (改变用途或结构!。。)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二】条 : ,(例外规《定) ?。 , ,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