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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 (二)【租赁合?。同;
?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 (责任追究)
】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