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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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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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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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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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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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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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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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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管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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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第【九条 ?。 (:登记手续)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
》 (二)租】赁合同?;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
,
?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
,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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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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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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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