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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目?的依:据)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    (二)【租赁合?。同; ?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 (责任追究) 】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