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 ,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二)租赁合同;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 (民事《纠,纷规:定):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