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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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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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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术语《含义)?
,。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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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第《八条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第!九条 (登—记手续)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 (?二)租赁合同;
!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 : 第十条《 , ,(房屋转《租)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
《 ,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第《十二条 (信息】交流)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改变用》途或结构)
】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
第【十,九条: , (民事纠纷—规定)
!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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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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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 (解释机关)!。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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