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2《0,0,7年9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 , :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职:工与本单位》的住宅?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术—语,含义)
!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
《。
? 第四《条 (管理原则】。)
:
— : 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
】。。 第五条 (管理!职责:)
】 :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
?
: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
— ,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
!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
》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
?
第!六条 (管理权】限):
,
】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赁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
》
—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房屋租赁管【理及登记备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 ?。。第七:条 ?(登记规定)—
【 房屋租—。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八条 》 (租赁合同)
】
,
【 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明;
?
:
《 :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 , ? , (三)租赁】期限、?用途;?
?
,
: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
!。(五)房《屋修缮责任;
【。
】。 ? (六)》租赁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
—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
—
:
第九条 ! (登记手》续)
》。。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 (二)—租赁:合同:;,
】 , 《 (: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出租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 :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 ?第十条? :(房屋?转租)
】
,。 :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
第—十一:条 (登记确【。认)
》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
!第十二条 》 (信息交流)【
: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凭证
!
】 房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
】
《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
【第,十三条 《。 (禁止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
【
《 ,。 ? ?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 ? , ?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 ? :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改变用途!或,结构)
—
,
? 租赁房屋改变!用途:。或房屋结构》。。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 第十?五条 《(,定价规定)》
?
—。 房屋租赁的—政府指导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后定期公布!
?
《。 第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出租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当事人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的收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并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义《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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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
《 ,。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规:定依法纳税
!
? 当事人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
】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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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民事纠《纷规定?)
—
房屋【租赁: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
:
?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复议诉讼)
!
—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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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例外规定)
!
:。
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 (解释机》关)
?。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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