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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 》   ?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    】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 》  —   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     第五【条 :。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一)国【家机:。关,。; 》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 : ,    《   (三)—事业单位; — , ,。   》     》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五)社!。会团体 】 ,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    》。 第六条 》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 《  :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  —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 ,。   — ,。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 ,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 ?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  》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 :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 ,   ?第十二条 》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  《  :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 : ,    《 第十五《条 :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 ?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    》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    《。。 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