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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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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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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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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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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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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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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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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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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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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
】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五,)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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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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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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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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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
— ,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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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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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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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 :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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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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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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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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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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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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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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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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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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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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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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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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