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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   ?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  :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 】  》   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 ,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一)国家》机关:;   !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 ,    《    (》三)事业单位;【    !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      (五】),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  第七条 —。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 《    《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 :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    】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 ,  》  :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 》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 ?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 :。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 《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    】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  —   第十六条 】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 ,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   —  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