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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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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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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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
】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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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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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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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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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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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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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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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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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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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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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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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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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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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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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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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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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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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
《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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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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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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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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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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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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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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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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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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