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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 :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 ,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 》 ,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 !   》  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     第五条 !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    (一)国】家机关; !     》。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     (—三)事业单位—;  】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   》      (五)!社,会团体 《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 《  :。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 ,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 , :  :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 ,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     第十三条! ,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    】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     !第十六条 》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   》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  — ,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   ?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