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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 ,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 ? ,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