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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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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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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处—理信访请求》;,
— , — (二)办理信访事!项;
》
》 , (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
! 【 (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 :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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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
,
?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 , 》 ,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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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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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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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
? 》 ?(五)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
》
— : (六)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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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之间: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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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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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
? 《。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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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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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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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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