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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
《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处理信访请求;】
《
: 《 ? (:二)办?理信:访事项;
】
: : (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
《。
:
? : (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 ?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
— (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
,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
—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
】。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
?
《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
!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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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
》
, : 》 (六)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
— 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之?间,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
】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
《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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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
【 ? (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 , :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七!)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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