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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 《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处理信访请求;】 《 :    《   ? (:二)办?理信:访事项; 】 :  :      (三)!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 《。 :  ?  :     (四)】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   ?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    —     (六)】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 ,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本机关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  —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       】。  :(二)本《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 ?    《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       !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 ,      】   (五)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机关》公开接待《。日的安排;》 》 ,  :     》 (六)其》它方便?信访人的事项 !    — 信访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之?间,信访信息资源共享 !    】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 《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 【   ?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 】 :      —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    【   ?  (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 ,  :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七!)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信访档案】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