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 第七条 》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 ?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    【 ,第,九条 ?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 第十条 》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     —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第》十九条 《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第二—十一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 :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  :。   第三十四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     第!三,。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