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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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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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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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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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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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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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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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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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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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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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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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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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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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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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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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 ,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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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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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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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十五条 】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 第:十七条 《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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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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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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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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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
》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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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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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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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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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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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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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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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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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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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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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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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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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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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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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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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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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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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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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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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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