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 《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 第十四条 —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 , ,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 ,     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  第十九条— ,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  ? ,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   《 , 第:二十三条 》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   》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  第三《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