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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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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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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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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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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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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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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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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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 第十一条 】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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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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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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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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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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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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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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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 第十四条 !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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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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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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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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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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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 :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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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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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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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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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第【二十:一,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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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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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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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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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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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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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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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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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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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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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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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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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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