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    《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 , ,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 ,    《第十二条 》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  ?   第十三—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    》 第十七条 —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    — ,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     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 《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    —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  第二十四—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 , ,  《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第三【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