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  —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  第十一条 【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 : :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十—五条 ?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 :     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  : 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 ,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    第二十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  :    《 ,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     】。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 《  :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第!二十八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   ?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