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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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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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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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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第【七条: ,。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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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第!九条 ?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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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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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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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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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
?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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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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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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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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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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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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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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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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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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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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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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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 :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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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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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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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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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十四条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第三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