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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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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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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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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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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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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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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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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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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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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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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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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 ,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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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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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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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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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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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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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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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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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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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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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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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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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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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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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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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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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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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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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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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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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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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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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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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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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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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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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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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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