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 ,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 :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   《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   ?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 ,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    —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     】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     》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 ,。。 ,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 ,  :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 ,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 : ,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 ,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 ,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    【 第三十《条 :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