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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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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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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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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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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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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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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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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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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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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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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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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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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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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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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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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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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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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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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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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第十五条 —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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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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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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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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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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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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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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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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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 第二》十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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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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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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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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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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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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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第二】十四: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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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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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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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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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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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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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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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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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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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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