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     第九条 !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第十条 !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  第十一条 【。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    — ,第十二条《 ,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  》。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 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第!十九条 《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 ,  :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 :   ?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第二十—。二条 ?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第二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