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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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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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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市!。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
!
】第七条 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 , :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 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一的抽】查计划?统一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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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
— 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
—
《 , 第十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
】 第十一条】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和公布
【
【 (一【) 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
《 (二】)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 , (—三,) 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
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提供前款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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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
?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名单;
【
】。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
《
: 》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食—。品名单;
!
》。 《(四)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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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品名单
!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食》品进行?简易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可《对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复测并依据【。复测结果作出处【理
! 第十四》条 豆制品、【熟肉制品、调—味品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厂时和?零售前应当具—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
】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
【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第十五条】 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
】
? 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
! 第十六条【。 , 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
》
第【十七条 》。鲜、冻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时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和货源》基地编号章按不同】。供货人、不同批量】分别签封直接—进入各类食品市场销!。。售时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员或》者市场内的监督检】验人员启封、验证】、验章
! 外地畜禽】。和畜禽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经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启封、验证合格重新!签,封后方可进》入本市用汽车运输】的车辆?应当经检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消,毒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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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列入重点名录食!品的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索取、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外【地畜禽产品》进京车辆消毒证明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记载:。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等【事项查验供货—人备案公《示情况?
】 , ,第十九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到
【。
】 (一)引导市场!内的商户经营列【入推荐名《单的企业、基地生】产的食品;
!。
: 《。 (》二)指导并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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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制止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厂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以及没】有取得北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消毒证明的》车辆进入市场;【
】 ,。 :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公示场内食品经营】者的良好和违法行为!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蔬菜、鲜【。活畜禽产品进行自检!
,
【 第?二,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
— 第二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 ,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
! (二)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
【
《 《。 (三)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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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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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
: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
【
? : : (三)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
—
》 (】四):。。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 第二十四条 !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
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六条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
!
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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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 《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对—食品进行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未附着—标签:或者:标签标示内容不真】实的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明示内容不真实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
【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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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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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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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10【00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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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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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二十六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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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食品
】
《 第?。三,。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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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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