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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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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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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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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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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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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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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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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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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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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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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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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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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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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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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 第三十八条—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第三十九条 !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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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
— 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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