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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 : :。  《   第三十二条 !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     》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 ,。    【  : ,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      】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第三十《四条 ?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第三十五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     【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  》    《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   ?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 第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四—十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   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