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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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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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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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伤:职工工资证明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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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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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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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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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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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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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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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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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 —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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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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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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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退休的工伤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后—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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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结算的具体【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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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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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 第四—十一条 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丧失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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