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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 ? —(,1997 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并:对重点企业直接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区?、县劳动局主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乡镇、街道【。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 !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察》; :  —  :    《 (二) 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发证; 】         !(,三) 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  —。  :     (四) !参加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 , ,。   (五) 【监督企业使用—。、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 《     —    《。(六) 对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 ?。 ,       (】七) 检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审:。定治理方案并监督企!业和有关部门实施;! 》  :     》  (?八) 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先行中止危险作【业; ? , ?  : ,。     》。 (九?) 参加或者监督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但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  《       【(十)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为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 】   》     》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五条  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置检测机—构为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有害物质的—危害进行检测、鉴定!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    】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劳动保护监察—。员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员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任免;?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员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提名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考》核任免 》。    【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     被任命!和聘任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给劳动保护监!察员证 — ?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责可以!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通,知,现场负责人或者作业!人员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要求有—关主管人员处理同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 ,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律佩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制】发的标?志   !  :第八条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同时《。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护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把—劳动保护《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 ,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 《     企—业必: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各项》劳,动保护制度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管理人《员; — ,。         !(二:)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依: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 ?    】    《。。 (三)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工人和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顶班上岗; 】 ? ,  :  :     》(,四) 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  (五)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六) 厂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的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有效》;  】      — (七) 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有】害人身安全》时必须配备相应【的、经鉴定合格的】劳动保护装置—方,能投产?;  】       (】八,) 依照《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    《   ?(九:) 对?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实施; 【。      ! , , (十)《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时对容易》造成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操作过程《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        】 (十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工和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 ?      —  : ,(,。十二) 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       【 , ,(十三)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时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登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 ,     第!十条:  :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 ?  》   ?劳动者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 第十一条 —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 : :    《第十二条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     第十三】条  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一—), 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二)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经?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的;【  【  : ,   ? (三) 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 ,    【    《 (四)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的; 】     【    (五) 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 ? 《  :      (六)! 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 【 ,   ?    (七)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      【   (八) 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 《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     》(,一) 发生因—工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可能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   《     》 (二?)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 ,         !(三)?。 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的; !    【     》(四)?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 ,   《  第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 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外《执,。行本条例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