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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 : 《 (199【7 :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并对重】点企业直接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区、县劳】动局主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乡镇、街道》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 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察; !        ! ,(二) 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发证;— ? , : ,     》  (三) —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 《  :       【(,四,) 参?加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       【  (五) 监【督企:业使用?、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   !    《  (六) 对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 , ,   ?      —(七) 检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审定】治理方案并监督企业!和有关部门实施【; : :      】  : (八) 在对企】业进行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先行:中止危险作》业; 》 :    《 ,  :  (九) 参【加或者?监督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可以【提,出,结,。论性意见但依法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除外; 】     】    (十)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为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 》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五条  《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置检测机构为—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有害物质的【危害进行检测—、鉴定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   —  第六条 —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劳动保?护监察员《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员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任免;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监察员》由,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提名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考核任!免, :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 《   ?  被任命和聘任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给劳动保护监察!员证  !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依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责可以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通知现场负责—人,或者作?业人员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要求》有关主管人员处【。理,同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    —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律佩—戴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制发—的标志 【。   《  第八条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在管】理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同时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章—的行为?加强劳动保护—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把劳动保护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     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 : ?  :。  企业必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各项劳】动,保护:制,度,。。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管!理人:员,; 《。     【    (二)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依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 : : ,。  ?       (三!) 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工人!和调:换新工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准《顶班上岗; — 》    《    (四) 】依照国家规定使用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   ? ,     》(,。五)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 (六) 》厂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的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有效!; 【        (!七) 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有害—人身安全时》必须:配备相?应,的、经鉴定合格的劳!动保护?装置方?能投产; 》 《    《     (八)】 依:。照有关规定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  》    《 ,  (九)》。 对事故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并及时—实施; 《 : ?     》   (十)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时对容?易造成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操作过程】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 , 《        】。(十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工和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       【 ,(十二) 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   ?    (十—三)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时?依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登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 第:十,条  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 —  》 ,  :劳动者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对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 ,    《第十二条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 :    第十三【条  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   ?     (一【) :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 ,   (二) 【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未经《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投产的; —。      !  :。 (三) 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    】 ,    (四—。)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的; —    【   ?  (五) 违【反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 【     》  : (:六,) 发生因工死亡、!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 】。        】(,七)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 ?  ?       【(八) 其他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 ? :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五条!  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        (!一) 发生因工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可【能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        !。 (二?) 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      —  (三) 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的; 《 《    《  :   ?(四)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 — ,。     第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第十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外执行—。本条例 》   —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 ,